很多食品在加工時,都會使用食品添加物,有時為了增加食品的顏色、香氣、濃稠度,或為了延緩食品腐敗變質,延長保存期限,但無論是什麼目的而添加,都有其安全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!

列屬食品添加物的氣體種類食品藥物管理署已發布用於食品的「一氧化二氮」、「二氧化碳」,並預告「氮氣」,列屬為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第(七)類「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」的品項,前兩者實施日期分別為109年7月1日、111年7月1 日,氮氣預計112年1月1日施行。
上述氣體,在食品的用途,或可作為推進用氣體、發泡劑,例如用於奶油噴罐,以形成奶油噴霧;或直接加入食品中,例如用於碳酸飲料,增加氣泡口感;或可供包裝用氣體,例如用於休閒食品、油品中,以防食品碰撞粉碎或防止氧化等。
該等用途之氣體係屬直接加入或接觸食品,且對最終產品產生功能,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定義,列入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之品項。
歸列為食品添加物後,製造、輸入上述該等食品用途氣體的業者就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,辦理查驗登記、登錄、建立追溯追蹤系統、三級品管等規範;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,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;該等氣體本身之容器或外包裝,須標示使用範圍、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。
